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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院小额诉讼典型经验、案例(2023年)













为进一步加强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充分发挥小额诉讼程序便捷高效的制度优势,市高法院选取了一批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工作经验和案例,现予以印发。














重庆法院小额诉讼典型经验

(2023年9月)


典型经验1


科技赋能创新打造知识产权小额诉讼快审样本


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人民法院

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发挥知识产权案件小额诉讼程序改革试点先锋作用,依托重庆法院“四易”等平台,深度融合运用“自助式”证据交换、“一站式”网上办案、“要素式”审判模式等工作机制,以科技赋能创新知识产权小额诉讼审判实践,将“公正与效率”落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推动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服务高质量发展和保障中国式现代化。


一、具体做法


一是以人民群众需求为导向,率先探索“自助式”证据交换。发布《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证据交换指引》,依托重庆法院“易诉”平台,升级打造“知识产权小额诉讼”模块,创新构建“非同步、非实时”方式的“自助式”在线证据交换审判模式。当事人可利用碎片化时间自助式完成庭前证据交换,自动生成证据交换报告并同步至庭审笔录和电子卷宗。

二是以智慧法院建设为抓手,深度融合“一站式”网上办案。针对知识产权小额诉讼案件特征,依托重庆法院“四易”平台,一体推进网上立案、电子送达、电子归档等全流程网上办案新举措,升级打造在线调解、在线庭审等智慧模块,综合运用一站式服务、一键式操作,解决当事人参与诉讼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多端口登录、多方式验证、多技术要求等痛点和难点。

三是以司法案件特点为基础,创新运用“要素式”审判模式。制定《关于审理知识产权小额诉讼案件的实施办法(试行)》,明确庭前准备、法庭审理、文书制作等环节的流程标准。在总结归纳不同类型案件审理要素和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使用录音录像替代书记员庭审记录,辅以庭审智能语音识别技术,引导当事人围绕审理要素进行举证、质证及辩论等,创新简化表格式示范判决,以要素式审判强化示范引领效果。


二、产生效果


一是推动实现诉讼程序降本增效。试点以来,快速审结知识产权小额诉讼案件3926件,通过“自助式在线证据交换”485件,知识产权小额诉讼案件平均庭审时长减少40分钟,平均审理时长缩短至25天,仅占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平均结案时长指标的三分之一,当事人诉讼费成本相较普通案件减少60%。

二是推动实现类案裁判示范引领。依托要素式审判,推行无书记员记录“智”审模式和要素式文书“智”作模式,累计开展无书记员记录687件,制作表格式裁判文书937件。试点以来,通过示范性判决促成类案调解577件,促成尚未起诉案件的一揽子调解1077件。

三是推动实现营商环境持续优化。该院以创新的方式保护创新,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造活力,用公正裁判、便民高效的司法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机制入选2022年重庆市首批司法改革案例及2022年重庆自贸区新一批复制推广改革试点经验,并被市商务委作为自贸区“最佳实践案例”报送至国务院自贸办。


三、典型意义


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创新打造知识产权小额诉讼快审样本,有效解决了长期以来社会普遍反映知识产权维权存在“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的问题。该模式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司法主题,大幅缩短纠纷解决耗时、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程序质量、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以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激励和保障创新发展,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典型经验2


“强制度 简流程 优保障”

深推小额诉讼程序适用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完善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是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重要内容。沙坪坝法院聚焦精准适用、流程简化、程序保障三个方面,通过“三个强化”“三个简化”“三个优化”,进一步完善小额诉讼配套机制建设,持续优化办案流程,深推小额诉讼程序适用。

一、具体做法


(一)“三个强化”有序推进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一是强化制度筑基。在准确把握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于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基础上,出台《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的操作规程》《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通知》等制度,进一步细化对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的程序告知、分流标准、审理时限、程序流转等审判全流程问题。二是强化速裁团队建设。完善《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速裁团队建设规范》,按照“1+2+3”的模式设立12个速裁团队,对符合小额诉讼条件的案件,严格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并全面推行“速立、速送、速调、速审、速判”的快审模式。三是强化约定适用引导。针对诉讼标的额超过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通过诉前引导、宣传推介等方式向当事人介绍小额诉讼程序“短、简、快、省”等制度优势,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促成当事人约定适用。

(二)“三个简化”有力缩短小额诉讼审理期限。一是简化庭审程序。推行要素式审判,围绕信用卡纠纷、物业纠纷、民间借贷等常见类型化案件,设计兼具普适性和灵活性的要素审理表,法官围绕案件要素,快速核对事实,锁定争议焦点,重点进行审查,促进快审快结。二是简化文书制作。对于小额诉讼案件,推广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裁判文书,通过基础信息自动提取、计算公式嵌入等技术,实现赔付金额自动计算、裁判文书自动生成,达到核心要素保留、裁判篇幅缩减、审判结果清晰的效果。三是简化送达程序。建立以电子送达为主,线下集中送达为辅的法律文书送达模式,灵活采取电话、微信、短信、邮寄等简便方式通知、传唤诉讼参与人,在线送达诉讼材料、裁判文书。

(三)“三个优化”有效巩固小额诉讼程序保障。一是优化精准识别标准。在诉讼标的额外,将案由、诉讼请求以及其他不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要素作为立案系统识别是否适用的标准,并通过人工识别环节进行复核,避免在立案阶段将不符合适用条件的案件立为小额诉讼程序案件。二是优化异议转换流程。“简程序,不减权利”,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异议权,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提出异议的,承办法官应当对异议进行实质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成立或者承办人在审理中自行发现案件存在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情形的,应立即转为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三是优化院庭长监管职能。建立当事人异议和程序转化案件监管台账,并将小额诉讼程序转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案件纳入评查范围,对排除适用的准确性、必要性进行分析研判,防止应用不用,导致程序拖延甚至空转。

二、产生效果


一是大幅提升约定适用数量。今年1-8月,该院新收小额诉讼案件5510件,同比增长32.96%。其中,在推动符合法定条件应适尽适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合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241件,同比增长502.5%,充分发挥小额诉讼程序便捷高效优势。

二是促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今年1-8月,该院审结小额诉讼案件5427件,平均审理时长40.96天,较普通民商事案件少30.61天,促进该院“执行合同”指标(现为“解决商业纠纷指标”)在营商环境考核中居全市第2位,助力该区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向好。

三是有力提升诉源治理效果。今年1-8月,该院小额诉讼调撤案件2934件,调撤率54.06%,高效办结进入法院的诉讼案件,无一衍生再审、信访案件,有效提升案件比、案访比等效果指标,推动民商事案件同比下降8.78%,诉源治理效能显著。


三、典型意义


“成本低、过程简,程序活、结案快。”小额诉讼程序小简快的特点贯穿诉讼活动的各个环节,积极推动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是深化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实现审判资源优化配置,助力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沙坪坝法院通过“强制度”“简流程”“优保障”,进一步优化程序衔接和保障机制,积极引导当事人约定适用,大幅提升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数量,有效提升营商环境和诉源治理水平,对充分发挥小额诉讼程序便捷高效、终局解纷的制度优势,推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精准化规范化运行具有积极意义。



典型经验3


整合“便民”与“分流”价值体系

构建“积极能动”小额诉讼程序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小额诉讼程序兼具便利民众接近司法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二元价值,大力推进小额诉讼程序应适尽适,系人民法院对社会公众提升司法效能期盼的积极回应。梁平法院坚持“公正与效率”指引,创新分类办案理念,构建“积极能动”小额诉讼程序,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

一、具体做法


(一)扩大适用范围,提升惠民普适性

一是优化诉前鉴定机制。制定《民商事案件诉前评估鉴定实施办法》,前置司法鉴定程序,破除简案因需司法鉴定而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障碍。进一步深化诉讼制度改革,实现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登记立案人员主动向当事人充分释明,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诉前评估、鉴定,扩大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提升审判效率,实现优质、高效、低成本解决纠纷。

二是创新诉前调解机制。将引导辅导区设置在诉讼服务大厅最前端,充分发挥诉讼引导的统领性职能,推动窗口工作人员诉讼服务从“柜台”走向“前台”,实现“引导+解纷”“引导+审核”“引导+自助”工作模式,引导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前置专业办案团队3人,入驻老马工作室,实质性参与诉前调解,在自动识别基础上,对案件进行二次人工“筛查”,当事人于法无据主张过高诉讼标的额而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引导当事人依法合理提出诉求。调解过程中,针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诉讼标的额超过“法定范围”但在“约定范围”内的案件,积极引导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三是完善集中送达机制。组建专门送达团队,采取电子、电话、邮寄等多元化集中送达方式,及时进行沟通、释法说理,提高送达成功效率。诉讼引导员引导当事人网上立案时,辅助当事人优先选择电子送达方式;与区司法局、区律工委、区基协签订电子送达合作协议,实现全区律师、法律工作者一次性承诺适用电子送达;依托案件事务中心,专门送达团队配备耳麦,主动联系案件当事人,引导选择电子送达,减少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因当事人无法送达而转换程序。

(二)坚持能动司法,提升惠民精准性

一是创新分类办案新理念。根据案件性质,参照精审团队的受案范围予以区分。商事案件根据世行评估标准,突出高效快捷;家事案件采取柔和的处理手段,注重庭前沟通交流和判决衡平原则;对金额不大、数量众多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等类型化案件,实行类案标准化审理,积极调研,制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类案裁判规则。

二是探索能动司法新模式。突出小额诉讼程序高效便民,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充分发挥能动司法作用,摒弃机械办案、就案办案思维,主动发现、预防、化解纠纷,依法扩大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降低当事人收集证据成本,提升当庭裁判率、调解率以及调解自动履行率,减少当事人因举证困难而诱发衍生案件,降低案件比。

三是落地“一件事一次办”新体系。成立一把手任组长的“一件事一次办”工作领导小组,构建“一件事一次办”便民诉讼服务体系,全面贯彻落实“五个通办”,推动小额诉讼案件“最多跑一次”向“一次不用跑”转变;实质运行“一企业一团队”工作机制,针对性调研企业司法需求,精准服务市场主体,出台《服务西部预制菜二十条举措》,开辟涉企小额案件立、审、执绿色通道,为市场主体“优制度、减时间、降成本”。

(三)强化科技赋能,提升惠民高效性

一是深化全流程网上办案。充实案件事务中心人员,分类定岗定责,明确专人实时对接小额诉讼审判团队,为小额诉讼开设专项答疑端口,助力小额诉讼应适尽适;依托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与易诉平台,紧紧围绕更加便捷、智能推动线上诉讼服务提升,对接“云上共享法庭”“互联网法庭”,按照“应上尽上”的原则,实现线上一站式全域诉讼服务,确保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简化而不简配。

二是推进智慧化审判管理。坚持小额诉讼重点指标、任务半月通报制度,实现审判团队对指标任务情况了然于胸;通过建立“红黄绿”牌督导机制,向小额诉讼程序应适未适的团队分类发送督导函,要求团队负责人作出解释说明,若无正当理由审管办督促整改,团队负责人将整改情况报分管领导审阅,促进闭环管理,降低审限变更率;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审判管理,依托智慧化平台实时动态展示小额诉讼办案数量、案件质效等,实现审判监督自动化,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为实现司法公平正义提供保障。

三是推进法答网深度运用。针对小额诉讼程序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借助法答网全面、快捷、权威资讯平台作用,及时寻求最佳答案,避免因法律适用难题转换程序,同时利用例会制度向全体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传达相关裁判规则,审管办(研究室)编入本院裁判指引电子期刊,挂于内网以供参阅。

二、产生效果


(一)繁简分流效果显著。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益的同时,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确保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办案团队数质并重、兼顾效率的意识明显增强,截至今年8月,新收小额诉讼程序案件1382件,同比增长5.3%,占比民商事案件41%;平均审理时长49.08天,居全市基层法院第2位,其中小额诉讼程序平均审理时长29.98天,平均审理时长大幅缩短;审限内结案率96.03%,居全市基层法院前列,有效增强当事人司法获得感。

(二)司法效能明显提升。今年1-8月小额诉讼再审案件0件,申请强制执行269件,同比降低26.9%,程序比衍生收案1804件,案件比1:1.356,居全市基层法院第1位,再审案件和强制执行案件比大幅降低;案访比1:0.0007,优于合理区间上限值,居全市基层法院前列,无一件系小额诉讼上访案件,信访案件得到有效控制;办理审限变更518件,审限变更率7.01%,居全市基层法院前列,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进一步得到保障。

(三)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进一步提高,群众满意度由最初的93.89 %提高到现在的98.68 %,在近几年市委政法委组织的重庆政法队伍建设社情民意调查中,梁平法院的综合满意度均居全市法院系统前列。

三、典型意义


通过积极能动小额诉讼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良性互动,促进“民众对司法的亲近感”向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扩展,推动民众解纷观念升级,推进案件繁简分流,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提升案件质效,增强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获得感;彻底化解诉讼双方之间的矛盾,切实做到案结事了人和,积极能动小额诉讼带来的司法利好,有助于民众对司法及司法制度的认同,培育健全的法治意识、法治观念,从本源上减少矛盾纠纷,切实推进诉源治理。



典型经验4


“诉调对接+精简分流+集约办理”环环紧扣

助力小额诉讼案件跑出加速度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忠县法院继续深化推进小额诉讼案件快审快结机制,依托全流程无纸化办案优势,实现诉前多元调解、诉中科学分流、庭前集约排期送达、庭审智能高效、诉讼文书立等可取,做到提效率不减权利。截至2023年8月,院机关近81.89%的小额诉讼案件30天内即可审结,平均审理时长为21.31天,大大缩短了审理周期,无一再审,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步入“简、快、准”的良性轨道。


一、具体做法


(一)利用诉调对接摸清案件来由,做到小额诉讼当用则用。通过诉调对接团队两次调解,摸清案件争议焦点,对符合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严格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而对于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实际可以快速解决的案件只因超出小额诉讼标的额导致无法适用该程序,也通过积极引导建议双方当事人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二)落实专人负责制,严格控制案件流转时长。专门委派经验丰富的法官助理担任案件程序分流员及跟踪诉前调解工作。调解成功的案件由诉调对接团队直接办理,调解失败的案件进入立案程序,由程序分流员根据调解情况对案件进行第二次分流,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分流至速裁团队,其他案件分流至其他民事审判庭。两次分流总体突出“快、准、专”,总时长一般不超过30日,真正做到了案件流转环环相扣、畅通无阻,案件办理简案快审、普案简审、繁案精审,大大提高了纠纷化解效率。

(三)集约编目排期送达,提升办案效率。将庭前准备中的材料收转、排期、送达三项事务从审判业务庭剥离,集约至案件事务中心办理,充分利用集约排期优势提高法庭利用率,或“一人多案”或“一庭多案”,智能化避开法官或代理人的排期冲突,确保所有小额诉讼案件在立案当天完成排期,近90%的案件能够在立案后10天内开庭。同时依托“易达平台”“统一送达平台”等信息化平台,优先采取“短信送达”“话务送达”“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等电子送达方式,方便当事人随时随地线上查收诉讼文书,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当事人少跑腿”,有效破解“找人难、送达难、回执难、成本高”等难题,提升办案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

二、产生效果


(一)审判团队工作量明显减轻。案件事务中心的组建,将传统由一个法官团队“打包负责”的案件排期、传票送达、接收材料、文书印发、庭审记录和编目归档等事务性工作进行专业化分解,提高了事务性工作的办理效率,减轻了传统审判团队的工作量,更多精力花在案件审理上。

(二)小额诉讼案件审判质效明显提升。自4月案件事务中心运行以来,完成400余件小额诉讼案件的材料收转、排期、送达等事务工作,有效缩短了送达时长,减少了上门送达和邮寄送达工作量,让法官有更多时间与精力专注于案件审理,加速了简案快审,提高了审判效率,从而提升了工作质效。

(三)大大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通过诉调对接阶段,加大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宣传,引导诉讼当事人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维权,缩短了案件审理周期,减少了诉讼当事人时间成本。截至8月,小额诉讼案件原告电子送达率达90%以上,被告电子送达率有所上升,在提高送达质效的同时降低了送达成本。

三、典型意义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完善了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约定适用、救济程序等内容,进一步发挥小额诉讼程序高效便捷、一次性终局解纷的优势。忠县法院坚持公正和效率相结合、法定适用和约定适用相结合、简化诉讼程序和不减损当事人诉讼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在案件事务中心组建的基础上优化配置司法资源,积极探索“诉调对接+精简分流+集约办理”模式,实现简案快审再提速。


重庆法院小额诉讼典型案例

(2023年9月)


典型案例1


单某诉杭州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案


 (2023)渝0107民初15001号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2021年3月2日,单某到杭州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从事客服中心岗位,双方约定月工资为5538元,在重庆基地工作。后被告拖欠工资,原告于2023年4月5日被迫离职,现要求杭州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拖欠2023年3月至4月份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另外,该工作点还有39名劳动者,基于相同理由准备提起诉讼。

二、审理结果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经与当事人沟通得知,被告杭州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困难将撤掉重庆基地工作点,考虑到此案涉及劳动者众多,且被告远在杭州,为了让当事人少跑路、快速高效的解决矛盾纠纷,承办人采取“背靠背”的方式,既充分考虑企业困难又保障劳动者权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并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小程序在线达成调解协议,杭州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合计11557元,并促成其他39位未起诉的劳动者参照本案调解协议自行与公司达成调解,庭外调解金额合计约42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运用跨域司法数字技术,创新小额诉讼示范调解机制,妥善处理涉众型劳动报酬纠纷的典型案例。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对示范案件采用集约审理方式,该案审理时长仅18天,并最终达成调解。同时,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充分利用示范调解模式,积极引导其余劳动者以示范调解方案为蓝本,以调促调,最终促成39位未起诉的劳动者参照示范调解协议自行与公司达成调解,成功将群体劳动争议化解在源头,力争以最快的速度、最低成本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为打造和谐用工环境和高质量营商环境贡献司法力量。



典型案例2


富强公司诉程某某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系列案


(2023)渝0116民初3634号等13案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2012年5月2日,富强公司进驻东城中央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约定了服务期限、收费方式及收费标准等。被告程某某等13人系东城中央小区房屋的所有权人。从2015年7月1日起,被告程某某等人以富强公司未提供完善的物业服务且双方未签订正式的物业服务合同为由,停止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和电梯费。富强公司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程某某等人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和电梯费。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程某某等人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确认双方不具有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判决反诉原告不支付物业费等。


二、审理结果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因当事人提出反诉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条件,则应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进行审理。本案中当事人虽然提出了反诉,但经审查反诉人提出的主要反诉请求实际为本诉中的抗辩理由,其他请求因与本诉之间不具有必然因果关系,则可另案起诉解决。且本诉案件事实清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标的均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应当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故依法裁定驳回了程某某等人的反诉请求,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了该系列案件,判决支持了富强公司的主要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时,遇到当事人提起反诉,并不必然导致该案不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应当审慎审查反诉是否成立,其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另案处理,是否必然导致案件不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本系列案件是人民法院准确理解适用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不适用于小额诉讼程序及反诉的相关规定,作出的典型案例。本案不仅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同时也提高了小额诉讼适用率和诉讼效率,对普遍、公平、高效地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典型案例3


陈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等23户诉刘某某、蒋某某、重庆亚钦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2022)渝0153民初3788号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陈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等23名原告均为荣昌区万灵镇尚书村8组和10组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2014年,上述两个小组的小组长代表23名原告与被告刘某某、蒋某某、重庆亚钦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及补充合同,23名原告将各自的田和土出租给3名被告。2018年4月1日后,3名被告一直未支付租金,23名原告分别提交起诉状诉至法院请求3名被告支付欠付的租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在立案过程中发现23名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均为同一人,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符合普通共同诉讼的条件,且每笔款项均在小额诉讼标的限额内,因此积极引导23名原告同意合并审理,将23名原告所涉案件编立为1件小额诉讼案件合并立案。


二、审理结果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及时通知了3名被告,3名被告同意将23名原告所涉案件合并为1件案件审理,并委托律师参与诉讼。审理中,法院组织原、被告召开庭前会议,引导各方达成初步调解意向,原、被告亦于庭前会议结束后进一步对账确定各笔欠款的实际数额。对账后,经再次主持调解,23名原告与3名被告达成分三批支付各笔欠款的调解协议,法院根据协议内容做出(2022)渝0153民初378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3名被告向23名原告应支付的款项金额及支付期限。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创新采取合并立案模式激发“小额诉讼”和“共同诉讼”两种制度效能,促进系列小额诉讼案件整体化解的典型案例。实践中对于标的为同一种类的系列案件,通常采取分别立案模式,这种做法容易导致法院受案数量不合理增加和审判资源浪费,同时也不利于实现随机分案后不同承办人间系列案件处理进程和处理结果的同步。本案中,在23名原告分别起诉时,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普通共同诉讼规定,积极引导当事人同意合并编立为1件案件,系列案件仍然按照小额诉讼程序合并审理,既减少诉讼案件增量,又充分挖掘小额诉讼程序价值,协同推进系列案件整体化解,减少案件办理中通知、送达、庭审等事务工作方面的重复劳动,保持同类案件处理进程和处理结果的协调,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对于处理类似的群体性系列案件,具有借鉴意义。



典型案例4


程某甲诉焦某某、程某乙、程某丙

法定继承纠纷案


(2023)渝0115民初3510号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焦某某与被继承人程某丁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三个子女,即程某甲(男)、程某乙(女)、程某丙(女)。程某丁于2023年4月因病去世,其生前遗留有位于长寿区某村自建房一套,价值7万余元。程某丁父母已去世多年,现程某丁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仅有焦某某、程某甲、程某乙、程某丙四人。程某甲认为程某乙、程某丙均已出嫁,自己作为家中唯一的儿子,母亲焦某某亦长期跟随自己居住,其履行了赡养父母的主要义务,理应由自己继承案涉房屋的所有产权份额。程某乙、程某丙表示继承男女平等,其也尽了赡养父母的义务,案涉房屋应有自己一份。三人就遗产分配问题争执不休,故诉至法院。


二、审理结果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诉讼标的额为7万余元,虽超过了重庆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仍在二倍以下,且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符合当事人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承办法官充分向当事人释法明理,积极引导当事人签署了同意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相关手续,并于立案当天进行开庭审理,开庭过程依法简略进行,将核对当事人身份信息及诉辩主张等在庭前进行,开庭审理时直接围绕争议焦点展开举证、质证,并围绕主要法律问题进行法庭辩论,整个审理过程不到十五分钟。庭审中,经承办法官倾情调解,焦某某、程某乙、程某丙自愿放弃继承,纠纷得到圆满解决。本案当天审结。


三、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对符合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情形的案件,应进一步坚持小额诉讼程序“高效、便捷、低成本、一次性解决”的目标定位,实现其快速维护当事人权利的目的。本案承办法官在诉讼中充分释明小额诉讼程序便捷高效的制度优势,告知当事人降低诉讼成本的价值所在,力促双方达成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合意,并基于约定适用产生的调解基础,积极促成调解化解纠纷,实现案件立案当日审结,切实提升了司法效能,跑出了司法为民“加速度”。



典型案例5


李某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3)渝0230民初2039号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2023年2月,李某在“闲鱼”APP上以48500元的价格向张某购买一辆摩托车。当月25日,李某支付3000元定金,并在之后两天内将余款45500元支付给张某。3月1日,张某表示已将车辆发快递物流,但李某数日后仍未收到货物。3月9日,因张某实际未发货,经双方协商,张某同意退还李某全部购车款,截至4月底,张某尚有36000元未归还。李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张某偿还购车款36000元及逾期利息。


二、裁判结果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符合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考虑到本案属于因网络购物产生的纠纷,原告现处广东,路途遥远,若通过线下开庭势必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时间,鉴于此,人民法院在征得原、被告双方同意后,通过“云上法庭”在线进行庭审。根据原告李某的陈述以及微信截图等证据,认定原、被告双方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张某未按约发货,经协商同意退款,但经催收未按时退还剩余购车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判决被告张某偿还原告李某购车款36000元及逾期利息。


三、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应优先采用在线诉讼方式进行审理。本案是当事人在互联网上通过第三方提供的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小额交易产生的纠纷,人民法院依法把握适用条件,坚持“应适尽适”原则,依法对本案采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同时,本案原告已通过网上立案并提交网上开庭的申请,为节省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人民法院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优势,寻求互联网司法运行模式与小额诉讼的契合点,根据《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在征得被告张某同意后,通过“云上法庭”对本案进行在线庭审,大幅提高了审判质量和效率,为小额诉讼“快立、快审、快结”提供了范本。



典型案例6


朱某某与重庆某实业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2022)渝0154民初5990号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因购买开州区“太山学府”小区的房屋,业主朱某某委托开发商重庆某实业公司代为向税务机关缴纳房屋契税,并向其支付了13926元契税款。该公司就该税款亦向朱某某出具《契税收据》。此后,重庆某实业公司未按约完成代为交纳契税款的委托事务,亦未将契税款退还给朱某某。朱某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重庆某实业公司退还契税款13926元。


二、裁判结果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发现,该案事实清楚,诉讼标的额小,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而被告存在直接送达难的情形,案件面临可能需公告送达而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的风险。人民法院遂通过易达系统查询企业承诺确认地址,走访调查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用房出租单位,对公司登记住所地现状拍照取证,依法认定该公司存在未依法变更登记而撤离其工商登记住所地的躲避、规避送达情形,并由此采取合法送达方式,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结案件。经审理,人民法院判决重庆某实业公司退还朱某某契税款13926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坚持公正与效率理念,能动解决送达难,避免小额诉讼程序转换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融合线上系统查询、线下实地走访,准确认定当事人躲避、规避送达情形,破解送达难题,应用尽用小额诉讼程序,避免因送达难而转换程序。该案审理天数仅为7天,为其他近200件系列案件起到了示范送达和审理的效果,满足了人民群众“最低的诉讼成本”“最快的纠纷解决”的司法需求。



来源:市高法院研究室

编辑:吴辉、罗姗姗

审核:苏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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